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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2-2023年水環境、空氣質量再提升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發布日期:2022/12/27 9:55:42
    12月1日,山西印發《山西省水環境質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動計劃》《山西省空氣質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動計劃》《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動計劃》《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動計劃》等4個文件。詳情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我省2022-2023年水環境、空氣質量再提升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2〕9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水環境質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動計劃》《山西省空氣質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動計劃》《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動計劃》《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動計劃》等4個文件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水環境質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動計劃

    為進一步推動全省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深化水污染治理,加快水生態修復,促進全省水環境質量穩定提升,根據《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及考察調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以水環境質量提升為核心,深化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三水統籌”,堅持污染減排與生態擴容“兩手發力”,持續鞏固提升全省水環境質量,助力我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目標

    2022年、2023年地表水國考斷面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分別達到72.3%、76.6%,劣V類水質斷面全部消除。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國家年度目標。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沿黃、沿汾8個縣級城市(永濟市、古交市、介休市、汾陽市、孝義市、霍州市、侯馬市、河津市)和太谷區建成區黑臭水體。2023年底前,11個縣級城市(即古交市、懷仁市、原平市、介休市、汾陽市、孝義市、高平市、霍州市、侯馬市、永濟市、河津市)和8個縣改區(即太谷區、云岡區、云州區、平城區、潞州區、上黨區、屯留區、潞城區)建成區黑臭水體全面消除。運城市、呂梁市、臨汾市在全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排名穩定退出后10名。

    三、重點任務

    (一)強化水資源管控

    1.保障重點河流生態流量。全面落實《汾河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細則(試行)》,制定出臺《桑干河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實施方案》,逐步構建汾河等七河流域內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質與水量聯動考核機制,協同共促流域水環境質量穩定達標,有效保障重點河流生態流量。(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財政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以下各項任務和專項行動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負責,不再列出)

    2.推動重點河流生態復流。全力推動汾河太原段九河生態復流、支流澮河生態復流。推動運城市涑水河—伍姓湖河湖貫通,逐步實現涑水河生態復流。打造太忻一體化經濟區楊興河、山西綜改示范區瀟河生態廊道。積極申報國家美麗河湖試點。(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3.推動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提升城市再生水利用水平,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拓寬再生水利用渠道,優先用于工業生產、城市綠化和市政雜用,鼓勵再生水用于河湖生態補水,2022年全省設區城市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率平均達到24.8%以上,太原市再生水利用率力爭達到20%。鼓勵基礎好、積極性高的設區市申報國家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省住建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配合)

    4.提升飲用水水源保護水平。深化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2022年底前完成縣級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問題和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配合)

    5.推進城市雨水資源化利用。2022年,以長治市為試點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綜合運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充分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開展初期雨水收集處理,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2023年在全省設區市因地制宜推廣實施。推進清污分流,對現有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制定系統化整治方案,明確管網排查改造、工業廢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執法等措施,提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清水可用于城市綠化、市政雜用及河流補水等。(省住建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配合)

    (二)深化水環境治理

    6.強化工業廢水深度治理。汾河流域新建工業企業生產廢水不得排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已納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工業廢水應當逐步退出。其他地區已納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工業廢水,經評估認定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依法限期退出,退出前向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工業廢水水質需達到行業特別排放限值。開展沿黃工業園區污水收集處理排查整治,加快推動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安裝水質在線監控,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加強焦化、化工類工業企業雨污分流管網建設,推動實現廠區初期雨水收集處理不外排、化工園區廢水循環利用零排放、蒸發后雜鹽合理處置,杜絕產生二次污染。(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牽頭,省商務廳配合)

    7.補齊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短板。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能力不足或已超過設計處理能力80%的,實施新建或擴容工程。2022年底前完成霍州市、吉縣、岢嵐縣、臨縣等縣(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擴容提質工程建設,完成河曲、保德、永和、岢嵐等縣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保(提)溫工程建設,加快推進忻府區、繁峙縣等縣(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新建或擴容及保(提)溫工程建設,提高污水處理能力,保障冬季低溫天氣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全省尚未完成厭氧—缺氧—耗氧(A2/O)工藝改造、未建進水調節池、未實現深度分離、未實施雙回路供電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于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實現“清零”。(省住建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配合)

    8.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分區分類治理,有效緩解農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對重點河流斷面水質改善的影響。縣城周邊村莊的生活污水可通過管網收集入縣城污水處理廠處理,農村萬人集聚地區可實施連片治理,人口少于千人且分散的村莊可就地收儲,罐車轉送至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對于已建成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要確保正常運行率達80%以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建廳、省農業農村廳配合)

    (三)細化水生態修復

    9.構建流域生態治理新格局。制定印發《黃河流域(山西)水生態環境建設規劃(2022-2025年)》,以黃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和蒼頭河為重點,按照“源、點、環、帶”治理思路,全面指導我省黃河流域生態化治理。編制實施汾河、涑水河、南川河、三川河、楊興河消劣行動方案。(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10.實施城鎮污水處理廠尾水生態化治理。大力推進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尾水人工潛流濕地建設,人工潛流濕地應具有冬季保溫措施,保障出水穩定達地表水Ⅲ類水質。鼓勵人工濕地與設施農業相結合,通過種植水稻、蔬菜等解決用地矛盾。在用地緊張的城市建成區或山區等地區可采用高效生物膜濾池代替人工潛流濕地凈化水質。(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建廳配合)

    11.推動打造生態化治理節點。積極推動在溝、渠、支流等入干流河口處建設堤外人工濕地。在充分考慮防洪安全的基礎上,采用蓄水濕地和堤外人工濕地相結合的方式,營造自然型水流,構建生態護坡,利用生態手段提升河流納污及自凈能力,防止汛期農業面源污染,改善支流入干流水質。對山谷地帶用地不足的情況,因地制宜挖掘邊坡、河堤等空間建設人工濕地。(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省林草局配合)

    12.建設重要湖庫消落帶生態環狀屏障。針對汾河水庫、張峰水庫、晉陽湖、伍姓湖等重要湖庫,開展環湖庫岸帶、水源涵養生態化改造建設,構建多梯度的生態景觀空間,提升河湖濱岸帶生態系統完整性。積極開展濱湖(庫)濕地、入湖(庫)支流人工濕地建設,提升水質凈化能力,有效發揮湖(庫)城市雨洪水蓄集能力。(省水利廳、省林草局牽頭)

    13.強化河(湖)岸生態緩沖帶保護與修復。在重點河流和重點湖庫兩岸以及劃定的河湖庫管理范圍線之外30-50米建設生態緩沖帶,宜林地段結合堤岸防護營造防護林帶,平川水系、山區河濱帶優先選擇本地生水生植物、低桿植物,恢復湖庫生態功能,實現水域、陸域生境聯通,保護生物多樣性。(省水利廳、省林草局牽頭)

    (四)優化水管理體制

    14.加強河流水系整治。充分發揮“河長制”作用,持續開展河湖“清四亂”,組織實施妨礙河道行洪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全面清理河道內垃圾等廢棄物。嚴禁在河道內開展機械車輛的清洗、加油等作業,嚴控石油類物質漏灑,嚴禁在河道內傾倒生活垃圾和畜禽糞污。(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15.實施水質預警通報制度。實施地表水環境質量日預警、周研判、月通報的調度通報機制,建立與各市數據共享和推送機制,對水質超標斷面督促各市及時響應,排查溯源污染來源,采取科學精準的應急布控與水污染治理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國考斷面水質超標風險。全面建立重點流域水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形成協同共治、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16.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平。開展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管理,加強入河排污口規范化管理。推動污染源—入河排污口—國考斷面一體化智慧化水環境管控平臺建設,全面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平。深化入河排污口“查、測、溯、治”,實施“一口一策”,堅持分類治理,明確每個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責任主體,按月組織入河排污口水質監測,對超標排放的排污口溯源整治,限期達標。(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四、專項行動

    17.開展冬春澆期間農業灌溉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嚴禁農田灌溉退水直接入河,嚴控農田灌溉退水排污口超標排放,加強農村溝渠黑臭水體存蓄清理。在干支流國考斷面氮磷污染物超標的地區,開展農業面源污染調查監測、負荷評估和氮磷來源解析,深入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監督指導試點。(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牽頭)

    18.開展城市黑臭水體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鞏固設區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加強水質監測,嚴格水質管理,堅決防止返黑返臭。精準開展11個縣級城市、8個縣改區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整治,全面摸清區域黑臭水體現狀,采取截污納管、溝渠塘清淤清垃圾、邊坡綠化等措施,加快推進黑臭水體治理。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全省沿黃、沿汾8個縣級城市和太谷區建成區黑臭水體,并完成驗收。2023年底前,全面消除11個縣級城市和8個縣改區建成區黑臭水體。采取省級核查和市級自查的方式,每年開展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行動。(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牽頭)

    19.開展雨污分流改造專項行動。2022年底前,完成設區城市城區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網改造工作,沿黃及汾河流域縣城城區改造完成剩余量的70%以上,其他縣(市)城區改造完成剩余量的50%以上;2023年底前,全省城市及縣城城區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網全部改造完成。利用箱涵、涵洞收集污水的應全部改為管道收集,呂梁市區新城段、興縣蔚汾河城區段等地區應于2023年底前完成改造。加快污水管網混錯接改造、老舊管網檢漏更新、破損修復改造等工程建設。(省住建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配合)

    20.開展汛期水質管控專項行動。每年開展汛期排水管控專項行動,加強汛期排水管控,通過雨污合流制管網分流改造、管網清淤、積存污水清空、調蓄池建設運行、進水閥門精準管控等措施,加強城市緩洪池泵站、排水泵站等管理,定期對池內清淤,最大程度減少汛期雨水攜帶生活污水直排入河。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在完成片區管網排查修復改造的前提下,采取增設調蓄設施、快速凈化應急處置設施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合流制管網雨季溢流污染,減少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牽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縣人民政府是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深刻認識深入打好碧水保衛戰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工作部署到位、責任落實到位、政策保障到位,逐一明確和落實每個國考斷面水質提升改善措施,實施項目化、清單化管理,特別是“十四五”新增劣V類國考斷面及不能穩定達標的斷面,必須強力攻堅。

    (二)強化資金保障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積極申請中央及省級資金支持,大力爭取政策性銀行、政府債券資金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投入,完善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投入機制。鼓勵開展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系統推動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

    (三)嚴格執法檢查

    嚴格水環境執法檢查,加強污染源監測監控,嚴厲打擊涉水企業偷排漏排,對無證排污、超標排放以及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嚴查重處,保障水環境安全。

    (四)嚴肅考核監督

    嚴格按照《山西省黃河流域國考斷面水質穩定達標管理辦法(試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規定,對黑臭水體整治不到位、國考斷面水質改善不力、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不達標的市、縣(市、區)予以約談、通報,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水環境目標任務的市、縣(市、區)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五)加大輿論宣傳

    充分利用報刊、網絡、電視等媒體,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正面典型宣傳,發揮社會媒體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及時曝光被通報批評和約談的負面典型。充分發揮“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作用,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做到民意暢通、回應有力。加大對環保社會組織的引導、支持和培育力度。

    山西省空氣質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動計劃

    為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進一步鞏固提升環境空氣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調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鞏固提升空氣質量為核心,深入推進結構優化調整,聚焦重污染天氣、臭氧污染、柴油貨車污染、散煤治理等當前重點領域、重點時段突出大氣環境問題,強化區域協同治理、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PM2.5和臭氧污染協同控制,全面提升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能力和水平,促進全省環境空氣質量再提升。

    二、主要目標

    (一)約束性指標。堅決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環境空氣質量和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年度約束性指標。

    (二)努力爭取性指標。全省11個設區市PM2.5平均濃度力爭降到3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平均濃度力爭降到10微克/立方米以內,空氣質量六項污染物平均濃度力爭全部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標準。11個設區市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在全國168個重點城市中排名前移,其中太原市、臨汾市要退出后10位,陽泉市、運城市要退出后20位,其他城市排名進一步前移;朔州市、呂梁市要力爭空氣質量六項污染物指標全部達到二級標準。

    各設區市年度目標根據國家下達的任務另行分解。

    三、重點任務

    (一)深入推進產業結構優化調整

    1.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嚴格落實產業政策、“三線一單”、規劃環評、能耗雙控、產能置換、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區域污染物倍量削減等要求,堅決控制“兩高”項目體量,為轉型項目騰出環境容量。對在建、擬建和存量“兩高”項目實行清單管理,分類處置,動態監管,堅決叫停不符合要求的“兩高”項目,推動在建和擬建“兩高”項目能效、環保水平達國際國內先進水平。除屬于2021年分類處置清單范圍內完善手續的“兩高”項目外,太原及周邊“1+30”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不再審批新建焦化和傳統燒結、高爐、轉爐長流程鋼鐵項目(產能置換項目除外)。(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負責,各相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相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積極推進重污染企業退城搬遷。持續推進城市(含縣城)建成區鋼鐵、焦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或關停退出,進一步優化產業布局。對城市(含縣城)建成區重污染企業,實施更為嚴格的差異化錯峰生產、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國資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督促指導)

    3.加快淘汰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加快已備案“上大關小”大型焦化項目建設,加速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焦爐,2022年關停退出本年度建成大型焦化升級改造項目置換的4.3米焦爐,2023年底前全面關停退出4.3米焦爐。嚴格落實國家粗鋼產量總量調控要求,重點壓減環保績效水平差、能耗高、工藝裝備水平相對落后企業,以及空氣質量排名靠后城市企業的粗鋼產量。鼓勵長流程鋼鐵企業通過就地改造轉型發展電弧爐短流程煉鋼。逐步淘汰1200立方米以下高爐、100噸以下轉爐、步進式燒結機、球團豎爐以及半封閉式硅錳合金、鎳鐵、高碳鉻鐵、高碳錳鐵電爐,忻州市2022年底前淘汰未達標排放的獨立球團企業。(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深入推進工業企業污染治理

    4.加快推進焦化、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高質量實施獨立焦化企業(不含已備案“上大關小”大型焦化項目和計劃關停的4.3米焦爐企業)和水泥企業(水泥熟料和獨立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10月底前太原及周邊“1+30”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保留焦化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10月底前全省保留焦化企業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底前11個設區城市規劃區、太原及周邊“1+30”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的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全省水泥企業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完成后,要在半年內完成評估監測工作。鼓勵焦化、水泥企業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啟動焦化行業干法熄焦工藝升級改造,將全干法熄焦作為焦化行業的準入條件,全省所有“上大壓小”新建焦爐要全部配套建設常用、備用干熄焦裝置;現有5.5米及以上焦爐,2022年底前完成常用干熄焦裝置建設,具備條件的要配套建設備用干熄焦裝置;列入淘汰計劃的4.3米焦爐,不再實施干熄焦改造;在資金和政策上對干熄焦改造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對未按期完成干熄焦改造的焦化企業實施更為嚴格的差異化錯峰生產、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負責)

    5.實施鋼鐵、焦化行業深度治理。城市建成區及周邊20公里范圍內鋼鐵、焦化企業率先實施深度治理。鋼鐵企業燒結機機頭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5mg/m3、5mg/m3、35mg/m3。焦化企業焦爐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5mg/m3、15mg/m3、50mg/m3、60mg/m3;裝煤、推焦、爐頭煙、干熄焦地面站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mg/m3、20mg/m3。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范圍內的現有鋼鐵企業燒結工序和焦化企業實施差異化管控。鼓勵其他區域鋼鐵、焦化企業分步實施深度治理改造。(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省能源局負責)

    6.深入開展工業窯爐和鍋爐綜合治理。出臺山西省耐火材料、水泥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推進鑄造、石灰、磚瓦、煤化工、無機化工、化肥、有色等行業綜合治理,對采用脫硫除塵一體化、脫硫脫硝一體化等低效治理工藝的燃煤鍋爐和工業爐窯,以及采用單一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采用單一噴淋吸收等低效治理揮發性有機物工藝的企業實施升級改造。開展鍋爐綜合整治“回頭看”,2022年底前完成燃煤、燃氣、生物質、醇基鍋爐達標排放情況摸底排查,建立臺賬,分類處置,對35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實施動態清零;對未達標排放的各類鍋爐實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運行;對長期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2022年采暖季前完成熱源替代。2022年底前全省保留燃煤鍋爐全部安裝在線監控設施,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7.開展傳統產業集群綜合整治。開展涉氣產業集群排查及分類治理,明確產業發展定位,“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按照“疏堵結合、分類施治”的原則,對獨立球團、耐火、法蘭、陶瓷、活性炭、瑪鋼、玻璃器皿、金屬鎂、錳渣冶煉等特色產業集群,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負責)

    (三)深入推進能源結構調整

    8.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嚴格控制耗煤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嚴格落實耗煤項目煤炭減量替代措施。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不斷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鼓勵通過關停規模小、煤耗高、服役時間長、排放強度大的煤電機組,等容量替代建設支撐性煤電項目。支持自備燃煤(矸石)機組實施清潔能源替代,鼓勵自備電廠轉為公用電廠。(省能源局、省審批服務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9.持續推進清潔取暖改造。堅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則,以平原地區、川區谷地散煤清零為目標,積極穩妥推進清潔取暖改造。大同、朔州、忻州3市要按照國家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項目要求,加快推進項目實施。其他城市要對標散煤清零目標,查遺補漏。

    進一步優化清潔取暖路徑,以熱電聯產、工業余熱集中供熱為主要方式,集中供熱管網覆蓋不到的區域,優先采取分布式集中供熱,實施連片改造;偏遠山區因地制宜采取煤改電等清潔取暖方式作為補充;探索開展地熱能清潔取暖改造試點。對水泥熟料企業、列入2022年淘汰計劃的4.3米焦爐以及未達績效分級B級及以上企業實施“供熱解綁”,2022年采暖季前完成供熱替代工程。

    全面評估現有清潔取暖改造運行情況,已完成清潔取暖改造但不能穩定運行、散煤復燒問題突出的區域,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優化清潔取暖改造方式或運行模式,鞏固現有清潔取暖成果。(省能源局及省清潔取暖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10.實施燃煤設施清潔能源替代。新改擴建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熔化爐采用清潔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爐窯改用工業余熱、電能、天然氣等。使用煤氣發生爐的企業采用清潔能源替代,或者采取園區(集群)集中供氣、分散使用的方式,加快間歇式固定床煤氣發生爐淘汰。(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

    (四)深入推進運輸結構調整

    11.持續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調整優化貨物運輸方式,煤炭、焦炭、礦石等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以鐵路為主,無法實施鐵路運輸的短距離運輸及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和企業內部物料轉運優先采用封閉式皮帶廊道或新能源車輛(包括氫能、甲醇車輛),出省煤炭、焦炭原則上采用鐵路運輸。加快推進年貨運量150萬噸以上工礦企業鐵路專用線和聯運轉運銜接設施建設,在鐵路專用線建設投運前,公路運輸應使用國六排放標準車輛或新能源車輛(包括氫能、甲醇車輛)。(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廳,中國鐵路太原局、北京局、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加快機動車結構升級。推廣新能源、清潔車輛應用,新增或更換的公交車、出租車(含網約車)、環衛車輛、郵政快遞等市政公共領域車輛全部使用電動汽車、氫能汽車或甲醇汽車,鼓勵工礦企業短駁運輸、廠內運輸和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和城市建成區渣土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電動汽車、氫能汽車或甲醇汽車。大力推進老舊車輛提前淘汰更新,推動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和采用稀薄燃燒技術的燃氣貨車淘汰,符合強制報廢情形的,交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控制區執法管控,自2022年12月1日起,全省范圍內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控制區不得使用國三以下排放標準、未編碼登記、冒黑煙等超標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涉及民生保障和應急搶險等情形除外。(省工信廳、省交通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住建廳、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深入推進城市揚塵綜合治理

    13.強化揚塵精細化管控。嚴格落實建筑施工揚塵“六個百分之百”,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納入工程造價,規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接入當地監管平臺。推進城市建成區道路吸塵式機械化濕式清掃作業,加大對城市主要市政道路清掃頻次,有效提高城市道路清潔水平。嚴格城市渣土運輸車輛管理,嚴查未按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沿途拋灑、隨意傾倒等違法行為。(省住建廳、省公安廳負責)

    14.實施降塵監測考核。每月通報市縣降塵量監測結果,平均降塵量高于7噸/月·平方公里的市縣要組織開展降塵專項整治。(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四、攻堅行動

    (一)持續開展夏季臭氧污染治理攻堅行動

    15.強化揮發性有機物突出環境問題整治。以化工、焦化、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等行業為重點,組織企業針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裝卸、敞開液面、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廢氣收集、廢氣旁路、治理設施、加油站、非正常工況、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等10個關鍵環節持續開展排查整治。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要足額填充符合要求的活性炭,每年5月底前完成一輪活性炭更換,廢活性炭要按規范及時轉移處置。5-9月,針對上述重點企業和重點環節,組織開展揮發性有機物走航巡查執法專項行動。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人造板材、電子等行業為重點,推進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外構筑物防護和道路交通標志全面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出臺山西省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16.實施夏季臭氧污染應急管控。加強臭氧污染天氣預測預報,探索臭氧污染應急響應機制。5-9月每日10-16時,以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行業為重點,實施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工序錯時生產、錯時作業;禁止戶外涂裝作業和城市建成區建筑墻體涂刷以及道路劃線、欄桿噴涂、道路瀝青鋪裝等戶外工程作業;鼓勵加油站出臺錯時加油優惠政策,引導公眾錯時加油。(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省工信廳、省氣象局負責)

    (二)持續開展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

    17.實施差異化錯峰生產。以鋼鐵等高排放行業為重點,按照企業環保績效水平、所在位置,實施差異化錯峰生產。(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8.積極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出臺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辦法,進一步優化績效分級指標,規范績效分級管理,科學精準實施差異化管控。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夯實“一企一策”應急減排措施,確保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完善每日會商、提前預警、區域聯動、協商減排、差異管控、監督幫扶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機制,每月初提前對當月重污染過程進行預警提示,科學指導工業企業實施污染減排。(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負責)

    (三)持續開展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行動

    19.開展柴油貨車常態化聯合執法。完善生態環境、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部門聯合執法常態化路檢路查工作機制,重點檢查柴油貨車污染控制裝置、車載診斷系統(OBD)、尾氣排放達標等情況,嚴厲打擊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加強對機動車維修機構的監管,嚴厲打擊拆除改裝尾氣凈化裝置、修改破壞OBD數據行為。強化門禁系統建設,重點用車單位全部按規范要求安裝車輛門禁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負責)

    20.堅決打擊非標油品。加強油品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等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整頓無證無照的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黑加油站點。加大生產、流通環節油品質量的抽檢力度,對生產、銷售非標油品行為依法嚴查,對發現的非標油問題線索進行追溯,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1.優化柴油貨車通行線路。合理優化中重型貨車運輸通行路線和時間,對穿行城市(含縣城)規劃區的運輸通道實施繞行或改線工程建設,同步優化車輛進出卡口,避開城市建成區或其他環境敏感區域。開展城市道路暢通工程建設,減少城市道路擁堵。鞏固大氣污染防治綠色運輸示范區建設成果,持續開展綠色運輸示范區管控。(省公安廳、省交通廳負責)

    (四)持續開展散煤清零攻堅行動

    22.實施山西中部城市群散煤清零重大工程。聚焦中部城市群太原市尖草坪區、陽曲縣、清徐縣,晉中市榆次區、太谷區、祁縣、平遙縣、介休市、靈石縣、壽陽縣,呂梁市交城縣、文水縣、汾陽市、孝義市等散煤污染問題突出的重點區域,組織實施散煤清零重大工程,2023年采暖季前實現區域散煤基本清零。引入合同能源管理、設備租賃、以租代建等新型模式,引導清潔取暖工程市場化建設運營,建立政府、企業、居民節能利益分享機制。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通過再貸款、專業化擔保、財政貼息等方式加大對散煤清零項目的支持力度。(省能源局及省清潔取暖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市、縣人民政府作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對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要制定本地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細化責任分工,實施項目化、工程化、清單化管理。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靠前指揮、動態調度、親自督辦,及時推動重點難點問題解決。各相關部門要全面落實相應領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各司其職,及時出臺相關政策,指導做好各自領域相關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定期調度,推動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落實。(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直相關部門負責)

    (二)強化科技支撐

    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體系,加快推進鄉鎮、工業園區、交通干線、省界大氣污染傳輸通道等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和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站建設。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配備紅外攝像儀、FID檢測儀、便攜式非甲烷總烴檢測設備等必要的現場執法檢測裝備,提高環境執法效能。組織“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持續開展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顆粒物源解析等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三)強化監督幫扶

    加強主動服務,深入一線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各地政府和企業訴求,幫助解決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充分利用在線監測、視頻監控、環保設施用電監控、無人機、走航車、激光雷達以及衛星遙感等科技手段,加強遠程監督,既做到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又做到對違法企業精準打擊。重點打擊偷排偷放、監測數據造假、無組織排放管控不到位、不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等環境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四)強化政策引導

    深化太原及周邊“1+30”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將太忻經濟一體化區域全部納入太原及周邊“1+30”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完善清潔取暖財政資金支持和價格政策,延續清潔取暖補貼政策和煤改電、煤改氣價格政策,統籌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含已下達資金),集中用于清潔取暖和散煤治理。(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強化考核督察

    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序時進度、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市縣,及時下發預警函。對重點任務進展嚴重滯后、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惡化、大氣環境問題突出、未完成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不力的市縣,組織開展約談或專項督察、掛牌督辦,必要時暫停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并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扎實推進我省2022-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工作目標

    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國家考核要求,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切實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重點任務

    (一)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1.嚴格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管。動態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監督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義務,依法將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持續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整治,2021年已完成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的,原則上應在2022年底前完成隱患排查問題整改;新增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在納入名錄一年內開展隱患排查。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重點監管單位要于2023年底前,開展一次全面、系統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各市定期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對污染擴散出廠界的,要“一廠一策”探索開展風險管控。加強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督促企業落實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措施,及時做好拆除活動總結報告,為后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提供基礎信息和依據。鼓勵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因地制宜實施管道化、密閉化改造,重點區域防腐防滲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線架空建設和改造。晉中、陽泉、呂梁3市按生態環境部要求推進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項目。(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加強涉重金屬排放企業污染減排。依法依規將符合條件的排放鎘等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的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各市嚴格落實《涉鎘等重金屬排放企業顆粒物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工作方案》,按要求完成建設任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大同、忻州、臨汾、運城等受污染耕地相對集中的市,自2023年起,執行《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顆粒物和鎘等重點重金屬特別排放限值,嚴控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以重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涉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等行業為重點,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改造,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開展涉重金屬礦區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排查整治。以大同、忻州、運城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市為重點,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固體廢物非法貯存、傾倒、填埋點排查行動等結果,聚焦重有色金屬、石煤、硫鐵礦等礦區,以及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耕地集中區域周邊的礦區,綜合應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和現場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礦區歷史遺留廢物,依據排查情況編制治理方案,分階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歷史遺留廢物污染下游灌溉用水,以及雨季隨洪水長距離污染下游農田的風險。2022年底前,各市完成首批排查任務并編制治理方案。優先對周邊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較重地區進行整治,有效切斷污染物進入農田的途徑。(省生態環境廳等負責)

    4.排查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成因。2022年,晉城、臨汾2市率先啟動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成因排查分析工作。靈丘、繁峙等縣(市、區)要加快組織開展集中連片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途徑識別和污染源頭追溯,為下一步精準防控提供科學支撐。其他市、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加快謀劃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項目并組織實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配合)

    (二)強化耕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5.加大優先保護類耕地保護力度。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嚴禁規劃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加強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向農田施用重金屬不達標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行為。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強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計劃。有安全利用類耕地的市、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有針對性的制定并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落實品種替代、水肥調控、生理阻隔、土壤調理等安全利用技術措施,分區分類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術庫和農作物種植推薦清單,鞏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鼓勵對嚴格管控類耕地按規定采取種植結構調整、輪作休耕等風險管控措施。加強糧食收儲和流通環節監管,杜絕重金屬超標糧食進入口糧市場。(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建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動態調整制度。各市根據土地用途變更、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效果等實際情況,對轄區內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結果進行動態調整,調整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同意后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強化對工礦用地復墾的監管,原則上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地塊禁止復墾為種植食用農產品的耕地。(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8.全面落實調查評估制度。以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為重點,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原用途為“一住兩公”用地的地塊除外。對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查明的潛在高風險地塊,要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和風險評估。鼓勵列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地塊,因地制宜提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化解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與土地開發進度之間的矛盾。各市建立注銷、撤銷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清單,及時調度更新,嚴格騰退地塊監管。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要依法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強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管理和監管,采取第三方評估或跨區域交叉檢查等方式,推動建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等報告質量抽查機制,促進調查評估質量整體提升。(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嚴格污染地塊準入管理。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從嚴管控農藥、焦化、化工等行業中的重度污染地塊規劃用途,嚴禁規劃學校、住宅等,鼓勵用于拓展生態空間。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嚴禁作為“一住兩公”用地,嚴禁辦理土地收回、收購、土地供應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等手續。用途擬變更為“一住兩公”用地的所有地塊,要嚴格落實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制度。依法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風險評估而未開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塊,以及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不得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2022年底前,各設區市要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聯動監管具體辦法或措施,細化準入管理要求,并嚴格執行。探索“環境修復+開發建設”模式。(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審批服務管理局、省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合理安排土地開發和使用時序。對于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要優化開發時序,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及相關規劃許可證發放時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續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對周邊擬入住敏感人群產生影響。原則上,“一住兩公”等敏感類用地應后開發,在周邊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后再投入使用。在地塊開發建設中發現存在土壤污染現象的,要及時報告生態環境部門,并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等活動。(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完善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機制。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要及時共享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有關信息,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的地塊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等信息。自然資源部門要將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疊加至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各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等部門要建立調度協商機制,每季度調度分析轄區內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情況,及時通報存在問題并督促整改,及早解決潛在土壤環境風險。嚴格落實《土地污染治理工作推進機制》,按時完成各階段重點任務。(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審批服務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強化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以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為重點,依法有序開展風險管控與修復。對暫不開發利用的高風險關閉搬遷地塊或污染地塊,因地制宜實施風險管控,必要時組織開展土壤、地下水等環境監測。鼓勵化工、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風險隱患排查整治,采用污染阻隔、監測自然衰減等原位風險管控或修復技術,探索在產企業邊生產邊管控土壤污染風險模式。鼓勵各市實施綠色低碳修復,探索污染土壤“修復工廠”模式,建立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制度,防止轉運污染土壤非法處置。以含易揮發擴散異味、惡臭等污染物地塊為重點,強化修復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嚴控二次污染。以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地塊為重點,強化后期管理,綜合采取長期環境監測、制度控制等方式,確保實現安全利用。(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資金項目管理

    13.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項目管理。各市要以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污染治理工作為重點,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原則上各市每年新增納入中央儲備庫的土壤污染防治項目不少于2個。及時做好中央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管理系統的項目申報、錄入、把關等工作,按照《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規程(試行)》等相關規定,加強項目的監督管理,每季度對下達資金項目進行跟蹤調度,規范資金使用,確保項目進度及資金安全。(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嚴格監管執法

    14.強化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將土壤環境污染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依法查處污染物隨意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隨意處置等破壞土壤環境的行為。要適時召開聯席會議,交流分析土壤環境污染違法犯罪形勢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通報違法線索、線索核查、案件辦理反饋等情況,對重大案件進行會商,必要時可以進行聯合調查。有關行政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可以適用行政拘留或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推動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開展重點建設用地違規開發利用清零行動。各市組織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生態環境等部門定期梳理核實行政區域內涉及“一住兩公”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以及依法依規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情況,對發現的違規開發利用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督促及時整改到位,并實現動態清零。(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審批服務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6.開展專項執法行動。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以重點建設用地是否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是否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責任等土壤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適時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土壤環境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實施方案,細化任務分解,加強督促落實。各省直相關單位要加強部門聯動,按照本行動計劃明確的職責分工和重點任務,進一步細化推進措施和時間節點,對口加強市縣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任務按期完成。

    (二)強化資金保障

    各市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規范資金使用程序,發揮資金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積極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報機制。

    (三)推進信息公開

    督促重點監管企業依據國家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從業單位和個人信用管理,依法將相關從業單位及個人的執業情況、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加強宣傳培訓

    加強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和社會大眾的普法宣傳,采取網絡媒體、新聞報紙、宣傳資料等方式,廣泛宣傳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規,不斷提高企業和社會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監督的良好氛圍。加強土壤環境管理和技術培訓,強化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監測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

    (五)強化督察考核

    將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問題等土壤環境安全突出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對未完成約束性考核指標、重點任務進展嚴重滯后、土壤環境問題突出的地區,以及履職不到位導致約束性指標未能完成的行業主管部門,按程序實施約談或督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地下水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推進我省2022-2023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工作目標

    全省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地下水國考區域點位V類比例不高于6.67%,地下水國考飲用水源點位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不低于76.9%,地下水國考污染風險監控點位V類比例不高于17.6%。

    二、重點任務

    (一)實施“兩項”調查評估

    1.全面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重點圍繞“一企一庫”(化學品生產企業、尾礦庫)、“兩場兩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全面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查清各類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因子、范圍、程度、趨勢等內容,評估地下水環境風險,為風險防控、修復治理打好基礎。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37個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大同、長治2市完成轄區內的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其余各市啟動相關工作。2023年底前,11市完成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開展閉坑煤礦礦坑水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制定山西省閉坑煤礦礦坑水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工作方案、技術指導意見。各市2022年要啟動閉坑煤礦礦坑水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工作,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調查評估成果,查清轄區內各閉坑煤礦礦坑水污染現狀,提出修復治理措施建議,為后續礦坑水污染防治和修復治理提供依據。(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能源局等配合)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

    3.健全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絡。各市要督促指導轄區內“一企一庫”、“兩場兩區”、加油站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按要求建設完善地下水環境長期監測井,落實地下水自行監測要求。地下水調查評估工作中新建的地下水監測井產權歸屬為各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各市要將其納入市級監測體系統一運維管理,結合地下水國考點位、省控點位、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自行監測井等,重點針對地下水源目標開采層位和污染源周邊淺層地下水,推動建立以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地下水污染防控為重點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對于已污染的淺層地下水,要延伸監測下層相鄰含水層水質。探索建立地下水國考點位水質與水位同步監測、同步評價工作機制。2022年太原、長治、臨汾3市試點開展重點污染源周邊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等配合)

    4.加強地下水環境質量達標管理。各市要針對轄區內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下水國考區域和污染風險監控點位,組織開展污染成因分析,對于非地質原因造成水質超標的點位要制定水質達標方案;針對轄區內所有地下水國考飲用水源點位均要制定水質達標或保持方案,按規定時間上報省生態環境廳,明確水質達標或保持措施、責任部門及完成時限,并組織實施,確保地下水環境質量達標或保持穩定。(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等配合)

    5.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分批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推動實施地下水環境分區管理、分級防治。2022年底前,國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驗區晉城市要率先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2023年底前,其余10市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初步劃定,逐步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修復等差別化環境管理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配合)

    6.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根據國家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等要求,結合我省的產業結構等特點,逐步建立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實施動態更新,推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加強防滲、地下水環境監測、執法檢查。(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7.推進國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驗區建設。晉城市要加強國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驗區建設,制定試驗區建設方案,明確年度重點任務、要求及保障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滿足國家試驗區建設各年度考核要求。強化試驗區建設經驗總結,探索創新地下水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住建廳等配合)

    (三)加強地下水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與修復

    8.落實地下水防滲改造措施。各市要督促指導轄區內“一企一庫”、“兩場兩區”、加油站等的運營、管理單位采取防滲漏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組織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優先開展地下水污染滲漏排查,針對存在問題的設施,推動采取污染防滲改造措施。對于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要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等配合)

    9.有序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各市要結合地下水調查評估工作階段性成果,針對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集聚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等,按《地下水污染修復(防控)工作指南(試行)》等有關技術要求,有序推動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阻止污染擴散,加強風險管控后期環境監管。(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建廳等配合)

    10.推進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各市要持續推進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排查登記,摸清底數,并于2023年6月底前建立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清單。礦井、鉆井、取水井報廢、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試驗、開采任務的,各市要督促工程所有權人按照相關技術標準指南開展封井回填。對已經造成地下水串層污染的,要督促工程所有權人對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進行治理和修復;對工程所有權人不明或缺失的,由當地政府對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進行治理和修復。2022年底前陽泉市完成廢棄井封井回填國家試點項目,并總結提煉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技術模式與管理經驗。(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強化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各市要按照省生態環境監測年度方案要求開展農田灌溉用水及退水的監測,水質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轄區內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指導和技術服務,鼓勵和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加強地下水回灌管理。多層含水層開采、回灌地下水應當防止串層污染。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開采煤成氣等產生的廢水回灌地下的,經處理后應當符合相關的水質要求,不得惡化地下水水質。利用地熱資源采暖優選“取熱不耗水、完全等量同層回灌”或“密封式、無干擾井下換熱”技術,最大程度減少對土壤、巖層和水體的干擾,確保地下水水量不減少、水位不下降、水質不降低。加強對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地下熱水及回灌水質監測的監督,按相關要求定期報備。(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推進地下水污染修復治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案等,要依法包括地下水相關內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協同推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治理。持續推進“老窯水”污染防控與修復治理,2023年底前忻州市完成寧武地下水污染修復國家試點項目;加快推進陽泉市山底河流域煤礦“老窯水”污染修復治理項目,強化過程管理,確保治理成效。(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配合)

    (四)保障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安全

    14.加強地下水型飲用水源水質監測。各市要按照省生態環境監測年度方案要求,組織開展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生活飲用水水源地、農村“千噸萬人”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鄉鎮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及國考飲用水源點位平水期水質監測,加強監測過程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按要求完成監測數據和結果報送。強化監測結果的分析與應用,針對水質異常點位,及時研判分析。(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等配合)

    15.強化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管理。各市要強化“千噸萬人”及以上規模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及規范化建設。針對水質超標的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開展污染成因分析,對確定為地質背景因素導致超標的水源,要提交地質背景判定材料;對確定為人為因素超標的水源,因地制宜制定人為因素超標水源整治方案并開展整治,確保水源環境安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配合)

    16.加大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保護力度。2023年底前完成“千噸萬人”及以上規模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源補給區初步劃定,加強補給區地下水環境管理。有序開展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等配合)

    17.防范傍河型、截潛流型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環境風險。加強河道水質管理,強化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治,減少受污染河段側滲和垂直補給對地下水污染,確保傍河型、截潛流型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人民政府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制定并實施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成立市級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目標任務,細化責任分工,確保各項任務按期完成。各相關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協同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

    (二)強化資金和技術保障

    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動建立各級財政引導、企業單位承擔、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的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依法合規拓展融資渠道,確保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務按時完成。各市要強化項目庫建設,積極申請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用好用足中央地下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規范資金使用程序,充分發揮資金效益。要強化隊伍建設,引進專業技術人員,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專家庫建設,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三)強化執法監督和考核督察

    依法開展地下水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嚴格對照環評報告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進行檢查督導,督促企業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強化企業自行監測及地熱水、煤成氣等采出水違法排污執法檢查。加強對年度重點任務進展情況的調度通報,對重點工作進度滯后的市及時預警、督辦。實行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機制,對各市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評估考核,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措施不力、不能按時完成目標和任務的市進行專項督察,必要時進行約談。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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