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并擬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進一步優化排水管理進小區長效機制。
近年來,我市積極推進建筑小區共用排水設施委托管理,2019年11月印發的深圳市排水管理進小區實施方案和2021年1月實施的《條例》明確,除產權人明確表示自行管理之外,建筑小區共用排水設施由區人民政府依法委托運行管理單位管理,費用由財政補貼。上述做法對解決我市排水管理“最后一公里”問題,改善和提升水環境質量發揮積極作用。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業主對建筑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為落實好上位法,我市修正《條例》,壓實建筑小區公共排水設施產權人主體責任,并優化政府管理范圍與財政投入機制。
新修正的《條例》規定,市政排水設施、區人民政府委托運行管理的建筑小區共用排水設施,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主管部門和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辦理相關資料和管理移交手續。基于水污染防治等工作需要,經產權人同意,建筑小區共用排水設施可以由區人民政府依法委托運行管理單位管理,區人民政府依法委托運行管理的建筑小區類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委托的建筑小區共用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履行運行管理合同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撥付運行服務費。
來源:深圳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