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發布第12號省總河長令,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各級河湖長履職盡責的決定》,進一步壓實各級河湖長責任,管好“盛水的盆”、護好“盆中的水”,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護水平。
各級河湖長是河湖管理保護的責任人。要管好“盛水的盆”,嚴格管控河湖岸線,嚴禁非法侵占水域、圍墾湖泊、非法采砂、違規建設建構筑物等行為,確保河湖行洪蓄水功能不受破壞。要護好“盆中的水”,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各項工作。同時,在不替代屬地、部門職責,不改變工作分工的情況下,全省各級河湖長要協調推進防汛備汛、水上交通安全、防溺水等涉水安全工作。
各級河湖長要堅持問題導向,構建完善河湖問題“發現—交辦—核查—整改—銷號”的全鏈條閉環管理體系。要帶著問題巡河,緊盯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在巡河中直奔現場、直插一線,交辦發現問題,形成問題清單、督促整改銷號。要推動整改存量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定期調度推進,對跨區域、跨部門重大疑難問題提級掛牌督辦。要嚴控新增問題,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對新增問題“零容忍”,堅決防止問題反彈回潮。
河湖長履職情況與考核評價掛鉤。上級河湖長要對下級河湖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管控新增問題的工作成效進行評價,并統籌將河湖長制重點工作納入省級層面相關考核,對河湖管理保護成效顯著的河湖長,進行激勵肯定;對整改不力、敷衍塞責的,將嚴肅處理;對因失職失責造成惡劣影響的,將追究責任。
來源:華聲在線